合肥辦理居住證派出所電話
1、合肥暫住證如何辦理
法律分析:一、首先查明自己所居住的地方或者小區屬於哪個轄區派出所。二、確定屬於哪個轄區派出所之後,打電話向相應的派出所詢問辦理暫住證需要哪些材料。(每個轄區需要的材料略有不同),而且,每個人的情況不同所需要的材料也不一樣,主要分為四種人:1、自己有房子;2、租房子;3、在公司居住;4、學生。三、准備相關的材料:以租房者為例,必須准備的三份材料(其他材料,不同轄區有所區別):1、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2、物業證明或者居委會證明(如果沒有物業);3、房東的身份證復印件和房產證復印件。四、如何辦理物業證明或者居委會證明:辦理物業證明,居委會證明需要拿著本人,房東身份證復印件和房東的房產證復印件,租房合同到物業,然後叫物業開證明或者居委會開證明。五、把所需材料交到相應的轄區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可能會對你進行相應的詢問來進一步確定你的居住地是否與所交材料符合(可能不同轄區,情況有所不同),如果其認為符合,會為你開一張「居住證領取憑證;五個工作日後,去領取居住證即可。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2、在合肥怎麼辦理暫住證,需要哪些證件
需要當事人身份證、一寸照片等等資料。具體如下:
根據《合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應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明、近期1英寸免冠相片1張和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住所、職業或者就讀等證明材料。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符合申領條件且申報材料齊全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發居住證;對申報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對不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告知申領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擬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有固定住所、合法穩定職業或者連續就讀,年滿16周歲的流動人口,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申領居住證。
居住在單位或者學校集體宿舍的流動人口,可以由單位或者學校統一代為申領居住證。
(2)合肥辦理居住證派出所電話擴展資料
根據《合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15日內,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流動人口,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者受託人代為申報居住登記。
第十三條 居住登記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住址、現居住地住址、居住事由、服務處所、聯系方式。
流動人口在申報居住登記時,應當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信息。
第十七條 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的流動人口,應當在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變更登記;持有居住證的,居住證登記信息相應變更。
流動人口居住地址發生變更後,1個月內未申報變更登記的,居住時間自重新申報居住登記或者變更登記之日起計算。
3、合肥居住證怎麼辦理?
辦理條件:
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合肥之日起15日內,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1.年滿16周歲的流動人口
2.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
3.有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者連續或就讀
4.未滿16周歲但是到合肥來准備住上6個月,有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者連續就讀也可以辦理居住證。
註:居住在單位或者學校集體宿舍的流動人口,可以由單位或者學校申領居住證。
辦理材料:
1.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2.近期1寸照片
3.有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者連續就讀的證明
辦理流程:
1.確認條件。
2.提出申領,向居住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材料。
3.核發證件,公安機關核發居住證。公安機關對申報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
辦理地點:
所在轄區派出所。
望採納,謝謝
4、合肥居住證在哪個派出所都可以辦理嗎
是的
一般是需要去就近派出所咨詢辦理的
工作日去咨詢一下就可以
5、合肥臨湖派出所辦理居住證咨詢熱線是多少
你可以打市長熱線:12345或者114查詢合肥市公安局電話試下,通過合肥市公安局查詢合肥臨湖派出所的電話
6、在合肥辦暫住證。在哪裡辦理
在所在小區、街道的派出所辦理。
7、外地人在合肥辦理居住證怎麼辦理
根據《合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
第三章居住證申領和發放
第二十條流動人口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滿6個月,或者符合在居住地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機關戶政中心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受理機構申領居住證。
前款所稱有合法穩定就業,是指未來可能在居住地就業6個月以上;有合法穩定住所,是指擁有未來可以在居住地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連續就讀,是指在居住地中、小學取得學籍的就讀,以及在居住地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具有研究生培養資格的科研機構取得學籍並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就讀。
居住在單位或者學校集體宿舍的流動人口,可以由單位或者學校統一代為申領居住證。
第二十一條居住登記滿6個月的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機關戶政中心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受理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近期相片;其他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一)合法穩定就業的,提供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提供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備案證明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科研機構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三)連續就讀的,提供學生證或者就讀學校、科研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申領人以及前款所列相關證明材料的出具人,應當對提交或者出具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換領、補領居住證和辦理居住證簽注手續。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第二十三條公安派出所、公安機關戶政中心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受理機構應當對申領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申領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對申領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受理。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需要對申領材料調查核實的,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對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應當告知申領人並說明理由。
(7)合肥辦理居住證派出所電話擴展資料
根據《合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
第四章居住證管理
第二十六條居住證一人一證。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機關戶政中心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受理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二十七條居住證持有人離開本市居住的,應當到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機關戶政中心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受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注銷其居住證:
(一)已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申領條件;
(二)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
(三)居住證持有人死亡;
(四)其他應當注銷居住證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居住證遺失、污損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機關戶政中心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受理機構補領、換領居住證。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居住信息採集、管理、使用過程中所獲悉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買賣、擅自披露或者用作其他違法用途。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有權依法查驗居住證。
有關單位為流動人口提供服務或者履行法定職責需要確認流動人口身份信息時,有權要求出示居住證,居住證持有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騙領居住證或者冒用他人居住證,不得買賣、使用偽造、變造、騙領的居住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扣押或者變相扣押居住證。
8、合肥居住證辦理需要哪些流程
合肥居住證辦理流程是:申領人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和近期數碼照片圖像號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證受理點申請;受理點進行初步核對;列印居住證申請表;交申領人簽名確認;出具受理回執。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