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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麵包車報廢標准

發布時間: 2021-05-06 18:29:18

1、2017年麵包車報廢補貼多少錢

2017年,全新《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實行,具體規定了各大類型機動車的強制報廢年限:
1,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這類車型沒有明確的報廢年限,直到不能再通過年審就會被強制報廢。不過,但車輛的里程數達到60萬公里後,就會被引導報廢。當車齡達到15年後,年檢由一年一檢變成半年一檢。
2,計程車的報廢年限為8年;
3,旅遊、公路客運車輛為15年
4,微型載貨汽車為12年;
5,重、中、輕型載貨汽車為15年;
6,半掛牽引車為15年。

2、五菱之光麵包車報廢年限怎麼規定

根據相關規定,非營運的9座以下汽車正常使用年限為15年,上述麵包車屬於此類車型。

擴展資料:

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准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上述規定中「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規定,並不是指連續3年未獲得檢驗合格標志。現行機動車年檢規定是,非營運的全新機動車前6年是兩年一檢,第6至15年是一年一檢,15年之後就是半年一檢。

參考來源:車輛報廢年限-網路

3、7座麵包車強制報廢年限

7座麵包車是營運載客汽車的強制報廢年限是10年,7座麵包車是非營運載客汽車的沒有強制報廢年限。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中規定: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3)2017年麵包車報廢標准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中規定:

第一百條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機動車駕駛人給予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應當在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機動車駕駛證轉至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違法行為人申請不將暫扣的機動車駕駛證轉至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應當准許,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使用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對違法行為信息進行管理。對記錄和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信息應當及時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機動車有違法行為記錄的,應當在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在規定時限內將違法行為信息轉至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4、2017年報廢車輛新規定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四條,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

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4)2017年麵包車報廢標准擴展資料

車輛報廢流程

1、申請報廢更新的汽車車主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一份,加蓋車主印章。

2、登記受理崗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查驗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准,核發《汽車報廢通知單》。

3、車主持《通知書》自行選擇一家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將車輛送交解體。

4、回收企業經查驗《通知書》後將車輛解體並照相。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底盤)要割斷。

5、車主持《變更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經機動車查驗崗核對並簽字,回收牌證,按規定上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

5、麵包車報廢年限新規定

車輛報廢年限就是指汽車在使用期間根據車座的數量和使用時期規定的一項安檢制度。

2013年1月14日電商務部網站14日發布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明確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該規定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已注冊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的情況包括: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方面,規定明確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專用校車使用15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等。
規定稱,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根據規定,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6、麵包車報廢補貼多少錢

這個是沒有補貼的。

具體強制報廢規定如下:

1、報廢重型載貨車,每輛補貼18000元

2、報廢中型載貨車,每輛補貼13000元

3、報廢輕型載貨車,每輛補貼9000元

4、報廢微型載貨車,每輛補貼6000元

5、報廢大型載客車,每輛補貼18000元

6、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11000元

7、報廢小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7000元

8、報廢微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5000元

9、報廢1.35升以及以上排量轎車,每輛補貼18000元

10、報廢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轎車,每輛補貼10000元

(6)2017年麵包車報廢標准擴展資料:

辦理機動車延緩報廢手續

第一步,車管所登記審核崗審核該機動車的相關資料,包括:A、《機動車延緩報廢申請審批表》原件如不與定期檢驗同時進行,須在背面粘貼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即車架車身號碼的拓印片;B、《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提交以上資料者可以是合法業主、業主指定的經辦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經辦人。

第二步,機動車檢驗崗核對該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車身號碼)、發動機號碼,並檢驗有無被鑿改嫌疑;將拓印片與原始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車身號)、發動機號碼進行對比;檢測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並審核該車的安全技術性能。

第三步,車管所業務領導崗審核,符合規定者,在其申請表原件上簽注意見,在《機動車行駛證》副頁記錄欄按照延緩報廢專用章格式,用計算機列印准予延緩報廢的使用期限和檢驗周期。

7、麵包車多少年報廢

麵包車非營運的沒有報廢期,營運的8年強制報廢。
按照《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五條規定: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8、麵包車幾年報廢啊?

麵包車15年報廢。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8)2017年麵包車報廢標准擴展資料

《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九條 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參考各地汽車保有量、上一年度補貼資金發放情況等因素,於每年5月底前向省級財政部門預撥補貼資金,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當年6月底前將預撥補貼資金下達市(州)。 

第十二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統籌規劃,引導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合理布局、完善回收網路,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向縣延伸回收網點,鼓勵企業開展上門服務,方便車主交車和辦理相關手續,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承擔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車輛回收工作的回收拆解企業及其回收網點名單、聯系方式。

第十七條 省級財政、商務主管部門對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情況,應當每年組織重點抽查。財政部、商務部對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十八條 對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對補貼資金的發放情況進行監督、舉報。

9、麵包車報廢年限是多少

車輛報廢年限就是指汽車在使用期間根據車座的數量和使用時期規定的一項安檢制度。

2013年1月14日電商務部網站14日發布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明確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該規定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已注冊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的情況包括: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方面,規定明確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專用校車使用15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等。
規定稱,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根據規定,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10、麵包車的報廢年限是多少年?

2000年12月18日,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公安部、國家環保總局聯合下發了「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准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全文如下:

為了鼓勵技術進步、節約資源,促進汽車消費,現決定將1997年制定的汽車報廢標准中非營運載客汽車和旅遊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的報廢標准調整為:

一、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

二、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

三、上述車輛達到報廢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必須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污染物排放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檢驗,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

四、對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一個檢驗周期內連續三次檢驗不符合要求的,應注銷登記,不允許再上路行駛。

五、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報廢。

六、本通知沒有調整的內容和其他類型的汽車(包括右置方向盤汽車),仍按照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發布〈汽車報廢標准〉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和《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執行。

七、本通知所稱非營運載客汽車是指:單位和個人不以獲取運輸利潤為目的的自用載客汽車;旅遊載客汽車是指:經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批準的旅行社專門運載遊客的自用載客汽車。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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