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大巴車過安檢什麼不能帶
1、汽車站安檢不能帶什麼東西?
長途汽車安來檢,禁止攜帶的源物品:
汽油、酒精(含高度白酒)、油漆、泡沫填充劑、香蕉水、含有酒精的花露水、松香水、打火機、含有易燃成分乙酸乙酯的洗甲水、發膠摩絲、管制刀具、鞭炮、模擬槍、射釘槍、菜刀、氫氣球等。
目前汽車總站所屬各車站,對於移動充電寶也有了相應的管理措施。即各種充電寶應隨身攜帶,不要放入托運行李中。如果是隨身攜帶,即使發生意外也可以及時處理。
一旦發現違禁物品,車站都會立刻沒收或代為暫存。對於異常旅客,將會採取核對身份證件以及進行二次安檢的措施。。硬闖車站的,甚至還會被車站防暴隊及駐站民警聯手「擒獲」。
2、坐長途汽車不能帶什麼?
乘坐長途汽車禁帶物品包括:
1、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如氣槍、獵槍、發令槍、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樣品槍、道具槍等各類仿製品;
2、爆炸物品類,如炸葯、爆破劑、禮花彈、煙花、爆竹等;
3、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等;
4、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氫氣、氧氣、丁烷等瓶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汽油、煤油、乙醇(酒精)、油漆等。
乘坐火車禁止攜帶物品包括:
1、槍支、彈葯、警械、管制刀具、自行車、民用爆炸物品(鞭炮、發令紙、雷管、炸葯)、劇毒物品、強磁物品、放射性物品,
2、易燃易爆易腐蝕物品(如香蕉水、汽油、煤油等),
3、寵物、活禽及榴槤等有異味的物品。
(2)坐大巴車過安檢什麼不能帶擴展資料
攜帶危險品進站上車,造成不良後果,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攜帶者,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三十一條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被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帶有起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除了上述管制刀具外,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鈍器等,也禁止帶上火車。
如果出現違規攜帶,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或10日以下拘留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九江:春節回家坐汽車 哪些東西不能帶?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醫生帶針管被沒收 這些物品嚴禁上火車
3、汽車站安檢規定禁帶物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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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禁乘客攜帶管制刀具或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物品(含違禁葯品、物品等)乘坐公共汽車。
二、嚴禁乘客攜帶寵物乘坐城市公共汽車,禁止在車內吸煙或使用其他明火設施。
三、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如;汽油、煤油、柴油、噴霧劑、酒精、松香、油漆、雙氧水、液化石油氣、溶劑油、雷管、炸葯、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有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乘坐城市公共汽車。
四、乘客在乘坐公共汽車時,應當自覺維護公共安全,主動配合接受安全檢查。
五、市公交公司工作人員發現乘客攜帶本通告禁止攜帶物品的應當予以教育、勸阻;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可拒絕其乘坐公共汽車;對拒不聽從勸阻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電話:110)。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乘坐公共汽車以及拒不接受安全檢查,不聽勸阻擾亂公共秩序的,公安機關將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乘客可免費攜帶:重量不超過15kg或體積不超過0.064立方米,或佔地面積不超過0.25平方米的行李物品,凡超過此單位基數的,其超過部分應按此單位基數的倍數投幣或購票(不足一倍的按一倍計算),凡重量超過50千克或體積超過0.125立方米,或佔地面積超過1平方米,或長度超過2米的物件禁止上車。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謝謝。。。。
4、長途汽車安檢規定哪些東西不能帶上車?
長途汽車安檢,禁止攜帶的物品:
汽油、酒精(含高度白酒)、油漆、泡沫填充劑、香蕉水、含有酒精的花露水、松香水、打火機、含有易燃成分乙酸乙酯的洗甲水、發膠摩絲、管制刀具、鞭炮、模擬槍、射釘槍、菜刀、氫氣球等。
目前汽車總站所屬各車站,對於移動充電寶也有了相應的管理措施。即各種充電寶應隨身攜帶,不要放入托運行李中。如果是隨身攜帶,即使發生意外也可以及時處理。
一旦發現違禁物品,車站都會立刻沒收或代為暫存。對於異常旅客,將會採取核對身份證件以及進行二次安檢的措施。。硬闖車站的,甚至還會被車站防暴隊及駐站民警聯手「擒獲」。
5、過安檢什麼東西不能帶
一、下列行李物品不得進入安檢的:
1.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
2.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危險品、彈葯和承運人不能判明性質的化工產品。
3.動物及妨礙公共衛生(包括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4.能夠損壞或污染車輛的物品。
二、限量攜帶下列物品:
1.氣體打火機5個,安全火柴20小盒。
2.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發劑。不超過100毫升的酒精、冷燙精。不超過600毫升的摩絲、發膠、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
3.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獵人憑法規規定的持槍證明佩帶的槍支子彈。
(5)坐大巴車過安檢什麼不能帶擴展資料:
1、行李物品檢查:
旅客進入機場大廳時首先將行李物品放入X射線安檢設備(不是電視檢測機)的傳送帶上,工作人員通過電視熒光屏檢查後貼上「XX機場行李安全檢查」的不幹膠條。
2、旅客證件檢查:
旅客辦理完畢行李托運和登機手續後,將護照、機票、登機牌等交檢查員核驗並在登機牌上加蓋安全檢查印章。
3、手提行李物品檢查:
將隨身攜帶的手提行李物品放在電視監測機的傳送帶上,由檢查人員通過熒光屏檢查。如發現有異物,須由檢查人員開包檢查。
4、旅客身體檢查:
旅客通過特設的探測門,進行身體檢查。如發出報警聲,還需用探測器再查,或重新返回,將可能發出報警聲的鑰匙、香煙、打火機等金屬物品掏出來,直到通過時不再發出報警聲為止。
6、坐長途汽車不能帶上車的東西有哪些?
禁止攜帶進入汽車站的物品:
一、槍支、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
1.公務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小口徑射擊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
3.其他槍支:模擬槍、道具槍、發令槍、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消防滅火槍等;
4.具有攻擊性的各類器械、械具:警棍、催淚器、電擊器、防衛器、弓、弩等。
二、爆炸物品類:
1.彈葯:各類炮彈和子彈等;
2.爆破器材:炸葯、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手雷、手榴彈等;
3.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發令紙以及黑火葯、煙火劑、引線等。
三、管制刀具:
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刀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氧氣、煤氣(瓦 斯)等;
2.易燃液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的製品等;
3.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
4.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
五、毒害品:
氰化物、砒霜、毒鼠強、汞(水銀)、劇毒農葯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
7、大巴車過安檢什麼東西不能帶
違禁品都不可以
8、什麼 東西不可以過汽車安檢?
乘坐公共汽車和長途汽車禁止攜帶的物品有以下六類:
一、鞭炮
鞭炮需要專門的持有相關許可的車運輸,公共汽車和長途汽車上嚴禁攜帶。
二、油類
油類有易燃易爆的危險,公共汽車和長途汽車上嚴禁攜帶;如:煤油,汽油,或是其他的易燃的油類等。
三、寵物
禁止攜帶寵物去上公共汽車和長途汽車,一方面是給其他的乘客不安全的感覺,而且也會影響其他人的休息。
四、易燃品
易燃類物品危險性大,禁止攜帶到公共汽車和長途汽車上。如:火柴、硫磺等。
五、易爆品
對易爆類物品危險性同樣很大,禁止攜帶到公共汽車上和長途汽車。如,打火機、雷管等。
六、酒類
酒類(尤其是高度酒)可能在發生碰撞時燃燒甚至爆炸嚴禁攜帶到公共汽車和長途汽車上。
9、汽車站安檢不能帶什麼?
禁止攜帶的物品:
汽油、酒精(含高度白酒)、油漆、泡沫填充劑、香蕉水、含有酒精的花露水、松香水、打火機、含有易燃成分乙酸乙酯的洗甲水、發膠摩絲、管制刀具、鞭炮、模擬槍、射釘槍、菜刀、氫氣球等。
目前汽車總站所屬各車站,對於移動充電寶也有了相應的管理措施。即各種充電寶應隨身攜帶,不要放入托運行李中。如果是隨身攜帶,即使發生意外也可以及時處理。
一旦發現違禁物品,車站都會立刻沒收或代為暫存。對於異常旅客,將會採取核對身份證件以及進行二次安檢的措施。。硬闖車站的,甚至還會被車站防暴隊及駐站民警聯手「擒獲」。
鐵道部、公安部決定,在2008年7月20日至9月20日期間,對乘坐火車旅客攜帶物品和通過鐵路托運行包實行安全檢查。管制刀具以外的菜刀、餐刀、大型水果刀、工藝品刀、剪刀、鋼(鐵)銼、斧子、錘子等利器、鈍器,均不準隨身攜帶,應一律放入行李中托運。
據南方日報報道,廣州鐵路公安部通告明確指出,嚴禁非法攜帶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及槍支、彈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進站乘車。不得隨身攜帶管制刀具以外的菜刀、餐刀、大型水果刀、工藝品刀、剪刀、鋼(鐵)銼、斧子、錘子等利器、鈍器,應一律放入行李中托運。旅客應自覺接受、配合鐵路部門在車站、列車實施安全檢查。經檢查發現可疑物品的,旅客應自行取出並接受進一步檢查。對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堅持攜帶上述物品的旅客,鐵路安檢工作人員依法禁止其進站乘車。嚴禁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物品,不得將危險物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行李包裹托運人應自覺接受鐵路部門的安全檢查,並實行實名登記。對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虛報品名登記的托運人,鐵路部門依法拒絕其托運行李物品。行李包裹收貨人應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領取,否則鐵路部門有權拒絕交付。
禁止攜帶物品目錄
一、槍支、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公務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小口徑射擊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 3.其它槍支:模擬槍、道具槍、發令槍、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消防滅火槍等; 4.具有攻擊性的各類器械、械具:警棍、催淚器、電擊器、防衛器、弓、弩等。
二、爆炸物品類,包括: 1.彈葯:各類炮彈和子彈等; 2.爆破器材:炸葯、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手雷、手榴彈等; 3.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發令紙以及黑火葯、煙火劑、引線等。
三、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它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刀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 1.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氧氣、煤氣(瓦斯)等; 2.易燃液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的製品等; 3.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 4.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 5.遇水燃燒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 6.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等。
五、毒害品:氰化物、砒霜、毒鼠強、汞(水銀)、劇毒農葯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
六、腐蝕性物品:鹽酸、硫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或注有鹼液的)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傳染病病原體:乙肝病毒、炭疽菌病毒、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所列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它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十、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禁止乘客攜帶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