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1、合肥長豐崗集拆遷不要房屋,可以貨幣補償嗎
可以。徵收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
2、長豐縣朱巷鎮羊荒村土地增補掛房屋拆遷安置費是多少
您好:
為進一步做好征地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規定和各地經濟發展狀況,現將調整後的《安徽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准》和《安徽省征地統一年產值及補償標准》(簡稱新征地補償標准)予以公布,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本省行政區域內徵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均按新征地補償標准執行。建設用地位於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征地補償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補償同地同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標准,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特殊地類提高征地補償標准。
二、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土地,參照農(林、牧、漁)場所在鄉(鎮、街道)的區域(區片)征地補償標准執行,農(林、牧、漁)場周邊有多個區域(區片)的,按周邊區域(區片)的最高標准執行。
三、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新舊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工作,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新征地補償標准順利實施。新征地補償標准施行前已依法獲得征地批准,且市、縣人民政府已制定並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補償標准按照公告確定的標准執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且未實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補償標准執行。
四、各市、縣征地補償標准,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訂,並根據國家規定和各地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各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情況,調整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准,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後執行,調整周期與征地補償標准調整周期相同。
五、新征地補償標准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望採納,謝謝
3、合肥市長豐縣拆遷,分房需要交錢嗎
合肥市長豐縣拆遷,分房需要交錢。
拆遷是指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根據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準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並對其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法律行為。其目的是使城市達到整體的整齊劃一或對日益緊張的國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
(3)長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擴展資料:
定義
「拆」,是指將土地上原有的建築物或其他必須拆除物拆除;「遷」,是指對原土地使用者的暫時或永久遷移。房屋拆遷是指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根據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準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並對其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法律行為。
程序
被拆遷人除了應得的房屋補償費以外,還可得到:搬家補償費;設備遷移費;過度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不成,達不成拆遷協議的,可以經當事人申請,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局裁決
舉報、投訴箱、監督電話由區監察委專人負責。舉報投訴范圍:
1、對動遷基地公示的內容,政策法規執行情況;
2、對基地「依法動遷、文明動遷、有情動遷」的實施情況;
3、對基地廉政工作的執行情況;
4、對基地人員的工作紀律執行情況;
5、對特殊、突發的動遷矛盾的處理情況不滿的
區監察委、區政法委、區建設委、區信訪辦、區房地局、街道等部門,負責對拆遷單位實施全過程的監管,以及拆遷過程中重大問題的協調,負責化解拆遷引起的矛盾。
補償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准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准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拆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任意更改。
4、永州市拆遷補償標准規定,永州市拆遷舊城改造補償條例
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辦法永政發【2013】28號
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簡稱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建設涉及徵收房屋與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是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的主體。
市轄區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具體組織和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縣(區)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發改、住建、人社、財政、審計、監察、房產、公安、物價等部門及鄉(鎮)、辦事處、村(社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應遵循「徵收合法、資金到位、安置先行、補償規范」的原則。
第六條征地方案依法報批前,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擬徵收土地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發布擬徵收土地告知書,將擬徵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申請聽證的權利等,告知被徵收人,並對徵收土地范圍內擬徵收的房屋及附屬設施現狀進行調查。
被徵收人應當配合調查,並對調查結果確認簽字或蓋章。被徵收人拒不簽字蓋章的,可以對被徵收人的房屋採取照相、攝像、勘測、公證丈量等方式取證,並可將取證結果予以公證。確認或取證結果(包括文字、表格、有關數據、現場照相及攝像資料,相關證明材料等)作為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的依據。
自擬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擬徵收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或突擊裝修的,不予補償。
第七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擬徵收土地告知書的同時,應當書面通知當地住建、房產、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自告知之日起12個月內,在擬徵收土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審批;
(二)改建、擴建房屋審批,土地轉讓及土地登記發證;
(三)辦理戶口的遷入與分戶,但因出生、婚嫁、軍人
復轉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的除外;
(四)以被徵收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注冊登記和發證手續;
(五)改變房屋與土地使用用途;
(六)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七)特種養殖證;
(八)其他有礙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的手續。
在此期間,除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門擅自辦理的有關手續,不能作為房屋徵收補償安置的依據。因擅自辦理有關手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自行負責。
第八條征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應當擬定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徵收單位具體實施。
第九條徵收產權有爭議的房屋,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宅基地及房屋和地上附屬物的確權。確權期間不影響房屋的徵收工作
第十條對在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批准書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證件、手續確認的房屋佔地面積、建築面積、使用性質、建築年限為依據進行補償安置。
第十二條下列建(構)築物不予補償:
(一)違法違章的建(構)築物;
(二)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築物;
(三)在徵收土地公告發布後改建、擴建的;
(四)雖經有權機關批准,但有關批准文書中註明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築物;
(五)在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築;
(六)建房批准文書中明確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
下列設施或裝修(飾)不予補償:
(一)已廢棄的生產、生活設施;
(二)農、畜、牧業等生產用房的裝修;
(三)室內外非正常裝修。
第十三條房屋被徵收的,可按貨幣補償安置、房屋置換安置、集中遷建安置和分散遷建安置四種方式進行安置。
(一)中心城區主城區范圍內採取貨幣補償安置或房屋置換安置。具體安置方式由徵收單位根據情況在制定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時確定。
1、貨幣補償安置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⑴房屋徵收補償費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補償(附表一)。
⑵對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徵收人,按每人不高於17萬元(購房補助12萬元、社保扶持費5萬元)的標准進行安置。
2、房屋置換安置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⑴房屋徵收補償費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補償(附表一)。
⑵由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徵收人按一人戶90平方米(含公攤面積,下同),每增加一人增加50平方米的標准購買安置房指標。安置房建設成本(含報建、辦證等費用)由住建、物價、財政等部門核定公布,被徵收人按成本價格購買。安置房的建設,由有關單位統一設計、統一規劃、統一建設。
⑶購買安置房住房建築面積不足或超過應夠標準的部分,不足部分按市場價補差(市場價減去成本價),超過部分按成本價購買,最多購買面積不超過每套20平方米,超過的部分按市場價購買。樓層和方位的價差按各樓盤確定。徵收人與被徵收人在安置房交房時結算差價。
(二)中心城區主城區范圍外的,採取集中遷建安置或分散遷建安置。安置用地由鄉(鎮)、辦事處、村組織負責調整。
1、實行集中遷建安置的,對被徵收人的房屋進行補償後,由有關單位按80平方米、110平方米、140平方米三種戶型標准,負責安置地的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電、通路,一平指場地平整),並統一辦理宅基地建設手續。被徵收人按被徵收房屋佔地面積選擇相近戶型宅基地
2、實行分散遷建安置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由被徵收人就近擇址,自行辦理相關手續後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自行建設房屋。分散遷建安置的宅基地、水、電、路、基礎超深、新房審批等補助按被徵收房屋合法正房底層佔地面積計算,標准為350元/平方米。
(三)零陵區、冷水灘區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按照本辦法執行;東安縣、祁陽縣、藍山縣的房屋徵收重置價補償標准不得低於本辦法的90%;寧遠縣、道縣、江永縣、江華瑤族自治縣、雙牌、新田縣不得低於85%。
各縣(管理區)實行貨幣補償安置或者房屋置換安置的,其標准可以適當下調,但不得低於本辦法規定的85%。
各縣(管理區)實行集中遷建安置或者分散遷建安置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同一被徵收人有多處合法房屋被徵收的,只能選擇一處房屋進行安置,其餘房屋只能按照重置價進行補償。
非住宅房屋、城鎮居民在農村的合法房屋以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房屋,按照重置價進行補償,不予安置。
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將有合法用地手續的住房部分改為營業用房,同時具備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連續納稅證明的,按實際營業面積給予350元/平方米的營業補償,但實際補償面積最高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被徵收人將有合法用地手續的住房部分改為生產用房(含冷藏、凍庫等用房),具有企業生產用電條件和企業用電連續繳費憑據,並同時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按實際營業面積給予450元/平方米的生產補償(包括停產停業工資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等全部費用),但實際補償面積最高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有合法用地手續的農村集體企業,同時具備本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按企業實際生產用房面積給予550元/平方米的生產補償(包括停產停業工資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等全部費用)。
未同時具備合法用地手續、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納稅證明、用電證明等條件的,不得給予營業或生產補償。補償後不再歸還經營、生產場地或作其他安置。企業營業用具、商品、產品自行處理,不再另行補償。承租擬徵收土地范圍內的房屋從事商業、生產活動的,由被徵收人負責動員搬遷,對本條規定的營業或生產補償應支付給承租人,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學校、醫院等公益事業用房,按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標准給予補償。
村支兩委辦公用房按批准土地用途在使用的,按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標准給予補償和安置。
第十五條利用經依法批準的建築從事養殖的,給予1000元/戶的轉移費,其中經市、區主管部門批准、有獨立養殖用房的規模化專業養殖戶,按養殖規模給予轉移費,但最高不得超過8000元/戶。養殖的活體動物由原所有權人在規定時間自行處置。
未取得合法用地或建房批准手續,但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市、區旅遊、畜牧獸醫水產等主管部門批准,有相關經營、養殖等手續的「農家樂」、規模化養殖場等,被徵收人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規定期限內搬遷騰地的,可按其實際建築面積給予不超過200元/平方米的搬遷補貼。養殖的活體動物或生產經營用具由原所有權人在規定時間內自行處置。
第十六條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不支付過渡費。房屋置換安置和集中遷建安置的過渡期限不超過18個月,分散遷建安置的過渡期限不超過12個月,過渡費用應一次性支付。因徵收單位原因導致安置地或安置房超過過渡期限沒有交付的,徵收單位應與被徵收人重新約定過渡期限,並按雙倍支付過渡費用。
實行房屋置換安置、集中遷建安置或者分散遷建安置的,計付兩次搬家費。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計付一次搬家費。
安置地經住建、國土等部門確定,安置房經住建與工程質監部門竣工驗收合格後,書面通知並公示十五日後,視為已經交付。
第十七條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協議並騰地的,按合法正房建築面積給予150元/平方米的獎勵。
第十八條其他附屬設施、搬家費、過渡費、遷移墳墓
等補償標准按照附件2、附件3、附件4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從事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的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個人阻撓和破壞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的,由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不得偽造、塗改有關權屬證明文件,不得謊報瞞報有關數據、冒領多領補償款,一經查實將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徵收人圍攻、漫罵、毆打工作人員,無理阻擾徵收補償安置工作正常進行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稱中心城區,是指零陵區、冷水灘區、鳳凰園經濟開發區的行政區域范圍。中心城區主城區范圍為:北起馬坪,南至鳥沙洲,東至二廣高速,西達洛湛鐵路,總面積約440平方公里。(具體區域范圍以2010年永州市城市總體規劃修改版為依據)。各縣實行貨幣補償安置或者房屋置換安置的范圍,由各縣自行確定,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本辦法所稱被徵收人,是指在征地中被徵收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人。
符合安置條件的人員是指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利,參與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在被征地集體組織內部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續的產權人。
本辦法所稱「戶」是指本集體經濟組織且在征地時依法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冊農業家庭。本辦法所稱「家庭人員」是指房屋法定所有人戶口本上在冊家庭成員,不包括暫住、寄住和投靠人員。
本辦法所稱合法正房是指在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上修建用於居住和生活的房屋,不包括偏屋、雜屋等。
本辦法所稱貨幣補償安置是指對被徵收人的合法正房進行補償後,不進行統一安置,也不安排宅基地,按人口發放購房補助費和社保扶持補助費,由被徵收人自行安置。
本辦法所稱房屋置換安置是指對被徵收人的合法正房進行補償後,將被徵收人集中統一安置到新建的安置區內,由被徵收人按政府確定的價格購買安置房。
本辦法所稱遷建安置是指對被徵收人的合法正房進行補償後,被徵收人可獲得宅基地建房的安置方式。由徵收單位統一安排宅基地建房的為集中遷建安置,由被徵收人自行申請宅基地建房的為分散遷建安置。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1月1日予以施行,《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永政發〔2009〕
9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原公告確定的標准執行;本辦法實施前,雖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尚未實施具體征地,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照本辦法實施。
附件:1.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重置價補償標准
2.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其他設施重置價補償標准
3.搬家費、過渡費補償標准
4.遷移墳墓補償標准
5.房屋徵收計算補償方法的說明
;5、我是合肥市長豐縣吳山鎮的,想問問國家對拆遷補償這方面有什麼規定的?
在合肥市的拆遷補償安置,首先需要有當地戶口,而且需要有承包的土地,這樣就可以作為祖居戶對待,享受祖居戶的拆遷補償待遇。如果僅僅只是有戶口,沒有土地,而且祖籍並不是吳山鎮的,就只能算是掛戶,可以有每人30平米的房屋置換。
6、合肥市長豐縣雙墩鎮豬圈牛棚拆遷補償標准
按照當地拆遷補償辦法補償。
每個地方的拆遷補償安置的標准都不一樣,具體的補償額度需要咨詢當地的拆遷辦。國家對拆遷補償安置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居住條件不得低於拆遷之前的水平,如果拆遷補償安置存在不透明,不合理的地方,可以委託律師介入維護的你最大權利。
每頭母豬5000元左右搬遷補償款。育肥豬300元左右每頭。豬房按雙倍住房賠償300元左右每平方。證件單算,所有證件大概可以賠償12萬左右。
7、長豐縣拆遷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1、本次徵收集體土地補償標准按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皖政[2020]32號)規定測算,崗集鎮、水湖鎮、雙墩鎮、雙鳳開發區區片標准為47960元/畝。
2、本次徵收土地上房屋、青苗補償標准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准,暫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長豐縣被征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合政秘【2015】124號)規定測算。
3、根據《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土地補償費的30%歸土地所有權農村經濟集體組織所有,用於發展、壯大村級經濟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需要。
征地批復後,按照省政府、市政府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和徵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准落實。
法律依據:《長豐縣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二、補償安置標准
1、本次徵收集體土地補償標准按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皖政[2020]32號)規定測算,崗集鎮、水湖鎮、雙墩鎮、雙鳳開發區區片標准為47960元/畝。
2、本次徵收土地上房屋、青苗補償標准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准,暫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長豐縣被征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合政秘【2015】124號)規定測算。
3、根據《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土地補償費的30%歸土地所有權農村經濟集體組織所有,用於發展、壯大村級經濟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需要。
征地批復後,按照省政府、市政府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和徵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准落實。
8、我是長豐吳山的,想知道拆遷房屋補償的標准,我們這每人只有25平方米
現如今農村一體化,為了更好的搭建農村發展,國家會相應出台一些政策性文件,促進和鼓勵農村改造。如果涉及到農村拆遷,這就會有相應的補償,不過不同地區會有差異,總之大體的政策是不會變的。
一、2017農村宅基地拆遷如何補償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准。
現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條規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補償內容增加了對宅基地的補償和社會保障補償。修正案草案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並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二、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怎麼補償
1、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是分開補償。「分開補償」,是指土地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分離。農村宅基地產權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遷的時候,有兩種補償。
一是宅基地補償,二是房屋補償。由於宅基地的產權屬於村集體,因此,這部分補償歸村集體所有,不會直接給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產權屬於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補償歸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徵收後,如果沒有其他宅基地,那麼村集體要給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讓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補償的標的是土地使用權,一般分為2種形式:一是貨幣補償,二是置換補償。貨幣補償就是根據相關補償標准,對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錢直接付錢給你;置換補償就是在規劃的安置區域按不同低價折換成多少平方米對你進行安置。
還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這個補償的標的是物產所有權,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構築物、相關設施、樹木蔬果等等,在補償標准實施方案上應該是一欄一欄非常細非常清楚的,這個你可以向征地方要來看看。這項補償一般就只有一種補償方式了,就是貨幣補償。
3、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4、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計算公式為:
房屋拆遷補償=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參照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普通商品房住宅均價、城市規劃等綜合確定。拆遷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經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標准。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是指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的被拆遷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價,具體標准由區縣政府按照前述區域內農村房屋建設情況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內確定。戶均安置面積,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體標准由區縣政府根據當地農村經濟水平、農民居住情況確定。
農村宅基地最新政策
1.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作居住、生活而佔有、利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2.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權,3.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應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城鎮和集中居住點集中,禁止散點建房,鼓勵農民進鎮購房或按規劃集中建設公寓式住宅,盡量少佔或不佔用耕地。
對於農村拆遷改造的補償就為大家介紹到這里了,不管怎麼樣,面對拆遷誰都有所不舍,正所謂,有舍才有得,失去的終究會帶給你補償。希望我所講述這些內容能夠為大家帶來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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