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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區二期創投評估團隊

發布時間: 2021-09-28 00:01:11

1、創業投資公司是不是金融企業

創業投資通常被稱為「風險投資」,意指人們主動承擔可能的創新風險而進行的有意義冒險創新活動或創業行為。這樣的公司稱為「創業投資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並不是金融企業。

金融企業是指執行業務需要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授予的金融業務許可證的企業,包括執業需取得銀行業務許可證的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部分財務公司等;執業需取得證券業務許可證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執業需取得保險業務許可證的各類保險公司等。

2、如何改善我國的創業投資環境

樓主,以下是我收集的相關資料,或許對你有所幫助!

創業投資的組織與管理形式

2004年04月23日15:48 證券時報

我國創業投資的組織形式與管理形式一直是業界關注的問題,本文作者從創業資本的基本形態和是否作為集合投資制度的法定組織形式兩方面來對創業投資的組織形式和管理形式加以分析,以求獲得對創業投資組織形式和管理形式較為客觀的認知。(全新優良投資工具,透視股市的智能波段王)

創業投資基金的法定組織形式

綜觀創業投資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創業資本的基本形態有兩類:一是集合投資形態即投資基金形態,二是非集合投資形態即非投資基金形態。在這里我們重點考察「集合投資形態」。這種形態不僅是創業投資基本形態的發展方向和創業投資大家族中的主流,而且採取私募型和封閉式。(獨家證券內參,365天資訊情報站……)

然而,投資基金只是集合投資資金的客觀存在形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它們作為獨立財產主體或獨立的經營主體所採取的組織形式和管理模式是不同的。目前,世界普遍實行的創業投資基金組織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按有限合夥法設立的創業投資有限合夥企業,另一種創投基金的法定組織形式是公司制。

有限合夥制的組織形式在美國創業投資界佔主導地位,其普遍實行的基本條件是:所在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體系均為平衡法體系,制定實行無限責任法和有限合夥法,委託代理信用制度完善,擁有大批具有較強風險控制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及專業投資管理人等。顯然,中國現階段還基本不具備這些條件,尤其我國的法律體系是大陸法系,強調投資主體的資格,至今還沒有無限責任法和有限合夥法,再加上中國本土的出資人特別注重對投資活動的決策權和控制權。

本人在對台灣創業投資事業進行考察時,曾專門咨詢台灣的同行,為什麼台灣很早學習美國,許多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負責人都曾長期在美國學習和工作,台灣的創業投資企業卻沒有照搬美國的有限合夥制而實行公司制?台灣同行的回答很簡單,因為台灣的《公司法》沿用的是中華民國的基本法律制度,雖幾經修改,但仍屬大陸法體系。然而,台灣在推行公司制過程中,善於巧妙地引入有限合夥制的某些有效的治理機制,而且很成功。譬如台灣創業投資以私募方式發起設立公司型基金,設置封閉期,大都委託專業投資顧問機構代理從事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投資經營活動,並實行委託代理費用制和投資凈收益分成的獎勵制等。

公司制是按照有限責任公司法或股份有限公司法,並採取私募方式設立的封閉型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制度安排的特點是:在股東與董事會、董事會與經理之間實行雙重委託———代理關系及相應的利益激勵和風險約束機制。從這個意義上講,目前在中國設立的本土創業投資企業中,由兩個以上投資者通過入股方式進行集合投資的,似乎有點象公司制的創業投資基金,然而由於國家缺乏相關的特別法律法規,在其募資方式、未設置封閉期及內部治理和運作機制等方面還沒有真正成為規范的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其制度安排缺乏核心運作機制即委託———代理和管理機構化的機制,其本質上仍屬於現行《公司法》所規定的加工貿易類企業,只不過從事的業務屬於投資類而已。

所以,我國現行《公司法》存在許多不適合並限制創業投資發展的規定,必須加以修改。

創投基金管理模式之探討

在討論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的時候,還涉及其管理模式。由於管理模式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決定其內部治理制度的差異。

一般地,公司型創業投資基金存在兩種不同的管理模式:一是自我管理型模式,二是委託管理型模式。

自我管理型模式即創業投資公司既設董事會,又設專業管理團隊,自行管理投資公司的資產及投資經營業務,並在公司內部實行授權經營的機制,即董事會行使法人財產所有權和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和監督權,被聘用的管理團隊即經營班子由董事會授權負責投資管理的日常活動。目前中國設立的本土創業投資企業普遍實行自我管理模式。它們均依照現行《公司法》設立並開展投資經營運作活動。這是由於中國創業投資業尚處於發展初期,相關法律制度缺位,投資經理人市場尚未形成,委託代理風險很大,對專業管理人市場聲譽機制的激勵和約束效力還遠不能充分發揮等,因此,為了吸引投資者投資入股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必須特別強調「投資者主權」的原則,盡管投資者作為股東並不完全熟悉創業投資業的特點。

經過幾年的實踐,「自我管理型」創業投資已暴露出許多先天的弊端:董事會控制權太大,管理團隊缺乏自主性和穩定性,由於出資人不甚懂得創業投資業務,在投資決策上存在盲目性,注重年度的短期投資回報,與項目投資長期性的創業投資基本特徵相悖,尤其是在激勵和約束方面缺乏一定的規范,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再加上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實收資本制和雙重征稅等。因此,為了創業投資企業的生存和為股東提供年度回報,管理團隊不得不去投資那些短期之內有效益的非創業投資業業務(包括證券投資及其他債權投資等),減少甚至放棄對高成長性創業企業的投資。這種由制度缺陷所造成的中國本土創業投資業的潛在危機,如不從根本上解決,將遲早會爆發的。

委託管理型模式。它的基本特徵是創業投資(基金)公司不設經營管理團隊,而是委託與之相獨立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負責投資經營管理,雙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委託經營管理協議,從而實現管理團隊的機構化,並通過量化業績報酬和管理費等使激勵和約束機制硬化。公司型創業投資基金委託管理運作機制的運作程序是:公司(基金)董事會委託獨立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負責項目的選擇、評估分析和提出投資建議書,報經公司(基金)董事會決策同意後,負責辦理項目投資的具體事項和投資後管理,然後再提出投資處置建議書,報由公司(基金)董事會決策。公司(基金)法人財產的投資和收益主體均是創業投資公司本身,而不是受託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台灣地區便是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實行委託管理模式的成功典範,它的經驗非常值得我們借鑒。目前在中國注冊設立的外資創業投資機構,幾乎都將投資基金設在境外,實行委託管理模式,同時在中國境內設立投資管理操作平台,由於它們擁有資源和管理機制的優勢,其競爭力很強,遠非中國本土創業投資企業可以相比。

這里還要補充說明一點,曾有一種說法,把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委託管理關系視同於金融信託關系。其實這是一種誤解。當我們深入對比研究美國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和台灣的公司制創業投資之後,便可徹底弄明白創業投資基金的委託管理是民法上所講的委託———代理關系,而不是《信託法》所講的「信託—受託」關系。因為在「信託—受託」關系中,財產所有權發生轉移,而在「委託—代理」關系中,財產所有權並沒有轉移,而僅僅轉移經營權,即創業投資基金只是將投資經營管理權轉移給獨立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

如果人為地將創業投資基金的委託代理制混同為信託制,並借口加強金融監管而反對推行創業投資基金的委託管理制,將會鑄成歷史的大錯,中國創業投資業大發展的希望也將成為泡影。(待續)

(作者系深圳創業投資同業公會秘書長)

3、台灣創業怎麼了,為什麼都拿不到創投的錢?

,都拿不到創投的錢?《TechOrange》總編輯張育寧專訪創投公會秘書長蘇拾忠,從制度面與政策歷史看台灣創投業的興衰變化,也看台灣近幾年無法運用創業能量刺激產業升級的根本原因。台灣創投業是李國鼎先生參考矽谷作法在1980年代引入,目的是促進資金投往高科技產業,創投也的確促成台灣高科技硬體製造業的崛起。但是今天,創投在台灣幾乎走不下去。同樣一個團隊,在美國,創投評估的平均期望回報率是 3 倍,到了台灣,一樣的評估方式,結果卻是有認賠風險。怎麼講?規定股票面額10 元,等於規定所有投資人,不管是早期投入或晚期投入,每股持股成本至少 10 元,在台灣上市平均可回收股價約 30 元,也就是說,上市後創投可以有 3 倍回收。但是別忘了,這是早期投資,還要計算公司成功上市的機率。全球新創企業的平均成功率約 30%,投資早期的平均期望報酬率應該是 3 倍再乘以 0.3,等於 1,也就是不賺不賠。再加上機會成本,這個買賣等於大賠。美國沒有股票面額定價限制,公司初創時會把每股價格訂在一股 0.000001 美元的超低價,讓創辦人和初始股東以較低成本取得較高股數,這樣一來,愈早期投資,股票成本愈低,持股比例愈高。美國天使投資人在種子期投資的平均一股成本約在 0.1 美元,創投投資早期的成本則約 1 美元,新上市股票價格平均一股 10 到 30 美元,所以天使投資人的報酬率約 100 倍,創投約 10 倍。再計入新創事業成功機率 30%,在美國投資早期的平均總期望報酬率就是至少 3 至 30 倍。蘇拾忠認為影響最深的,是創投投資抵減制度的取消。2000 年以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有一項創投股東投資抵減的規定。只要創投投資在策略性高科技事業,而且一定要投早期團隊,創投股東就可以直接以投資額的 20% 抵減個人所得稅。這個政策帶來巨大的資金集中效應。1995 年到 2000 年左右,是台灣創投最敢投早期的時期,有一年所有創投投資總額,甚至高達 40%是投在早期,其中有很多就是投資在工研院出來的團隊。以總額來看,投資抵減政策至少集中超過 2 千多億的創投資金在半導體相關科技製造業,帶動約 2 兆的社會資金挹注,這么高的資源集中,半導體產業要不興旺也難。2000 年時,因為租稅公平化與自由化原則,取消股東投資抵減優惠措施,在面額 10 元的制度限制之下,投資人投資早期的意願完全消失。那年開始,新募創投基金開始驟減,投入早期的資金也跟著下滑。創投產業極速萎縮,後來的產業政策,不管是六大新興產業,或是這兩年受到高度關注的網路產業,一樣都拿不到創投的錢。原因很簡單,投資人把錢都拿去其他機會成本較低的投資管道了。蘇拾忠表示最好的方式,是讓新創團隊的價值和風險,能夠自由地反應在不同的投資階段,最簡單的作法是取消面額 10 元制。台灣公司法非常注重資本確定和維持原則,這對上市公司極其有利,但是對未上市公司特別是早期初創團隊卻極度不利。面額 10 元的限制,不只讓新創事業難以透過創投募資,也難以發行技術股吸引優秀人才加入。因為員工一拿到股票,即使尚未實現現金價值,就得先按 10 元面額計算繳交 20% 的所得稅,發行技術股反而是在找這些人才的麻煩。不過,取消股票面額一律 10 元的政策討論,卡在金管會不願意放手,因為稅法和會計法都會受到影響,至少需要 5 到 10 年才有可能解決。這不是短期內可行的方案,而台灣產業發展也沒有那麼多 5 年或是 10 年可以等待。蘇拾忠認為比較可行的方式是推行有限公司制。我們看國外的作法,中國和美國的制度是在上市之前,大家不談股份,只談投資比例。一直到公司要上市前,因為要公開發行股票,才依投資比例分配股份與發給股票。中國更直接,把公開發行和股票上市綁在一起,沒有上市前,不需要公開發行,所以都叫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登記,是以比例做登記,而不管股份的多寡。股東的投資權益可以另外註記在公司章程內,股東彼此之間同時可以再簽一份投資比例合約,決定未來新投資人加入時,各股東持股比例可被稀釋的程度。因為投資風險可評估控制,不管是天使投資人或是創投都會願意投入。台灣雖然也有有限公司制度,但是市場歧視有限公司,銀行借款、申請政府補助案的,都會因為不是股份有限公司而被扣分。創投公會推動天使投資協會的一個工作,就是推動有限公司的發展,只要公部門在審核補助案時,不要歧視有限公司,這個風氣就會改變。蘇拾忠表示,制度改革跟不上市場現實,這些未來的稅收都不會進台灣政府的口袋,我們的政府適應全球市場變化的速度太慢。舉例來說,為了增加台灣股市的動能,這幾年台灣推動 TDR(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想讓在國外上市的公司也能夠來台灣第二次上市,但是因為很多國家的公司法沒有規定股票上一定要面額,結果 TDR 都受阻。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開曼群島在兩個月內特別為台灣修法,在開曼設立的公司可以設立有面額的股票,且以新台幣計價。而台灣這邊,金管會則是再三討論後,勉為其難地通過,外國公司在台灣上市,得發行無面額股票。可是在台灣登記註冊的公司,仍維持原規范。最後,再談創投產業的未來。網路產業的發展和過去高科技產業發展的狀況非常不同,網路服務的創新與過去的創業特質一個很大的不同,是資金和技術的進入門檻都降低,但對市場的反應速度與調整能力的要求卻前所未有的高。其實傳統創投面對網路產業興起,即使是在美國也受到很大的挑戰,Y-Combinator 模式的出現,就是其中一個重要的趨勢。美國的 Y-Combinator 模式,是適應產業變化而興起的,另一種降低創投和創業者雙方風險的模式。台灣有林之晨的 appWorks,大陸有李開復的創新工廠,都是模仿 Y-Combinator 的模式。Y-Combinator 模式把新創團隊和創投者綁在一起長達半年,用這段時間了解創辦人的mindset(創業心態與想法),觀察團隊解決問題的方法和默契,同時引入金錢以外的業界資源,例如業師輔導或是公司財務會計基本知識。這個過程會讓創投的評估精準度大幅提昇,而且讓原本體質好的創業團隊透過半年的輔導過程,更快順利募得第二輪資金。這種模式,在美國是解決創投與業內天使投資人之間的投資精準度落差,在台灣則是意外解決早期投資被卡住的問題。這也是創投公會未來會努力的目標,天使投資協會的成立,就是希望讓潛在的天使或創投投資人再度對新創事業有興趣,同時也引入顧問型的企業或專業經理人加入,讓台灣的創業者擁有更多機會。以 appWorks 在台灣經驗來看,他們在超過 600 個團隊中選擇150 個團隊輔導,最後投資了其中的 17 家,其中又有9家成功獲得其他創投的後續的投資,後續投資價格平均又是第一輪的 3 倍。3% 的投資率並沒有超過平均,但超過 50% 的第二輪投資率表現就相當好。

4、創投公司如何評估風險

一、企業投資風險評估有哪些方法?
一般而言,企業對投資風險進行評估方法可以總結為四種,分別為:風險度評估法、檢查表評價法、德爾菲法和決策樹法。
風險度評價法,是對投資風險事故造成損失的頻率或者損害的嚴重程度進行的綜合評估。風險度評價可以分為風險事故發生頻率評價和風險事故造成損害程度的評價兩種。一般來說,風險度評價可以分為1到10級,級別越高,危險程度就越大。
檢查表評價法,根據檢查表,將檢查對象按照一定標准給出分數,對於重要的項目確定較高的分值,對於次要的項目確定較低的分值,再按照每一檢查項目的實際情況評定一個分數,每一檢查對象必須滿足相應的條件時,才能得到這一項目的滿分。當不滿足條件時,按照一定的標准將得到低於滿分的評定分,所有項目評定分的綜合不超過100分,由此,就可以根據被調查投資活動的得分,評價風險因素的風險度和風險等級。
德爾菲法,本質上是一種反饋匿名函詢法,其大致流程是:在對所要預測的問題徵得專家的意見之後,進行整理、歸納、統計,再匿名反饋給各專家,再次徵求意見,再集中,再反饋,直到得到穩定的意見。
決策樹法是利用樹枝形狀的圖像模型來表述投資風險評價問題,投資風險的評價可直接在決策樹上進行。其評級標准可以是收益期望值、效用期望值或其他指標。
二、各評估方法的優缺點是什麼?
風險度評價法的優點是便於風險管理人員使用投資風險評價的結果,缺點則是風險度評價標准進行分類比較難,評價過於簡單,無法適應風險管理的需要。
檢查表評價法的優點是可以綜合評價投資活動的風險狀況,評價結果之間易於比較,得分達到標准即為合格;相反,則為不合格。這種評價方法的缺點是評價結果的准確性依賴於列舉的風險因素的全面性,檢查表設計的是否翔實、是否考慮到引發投資風險的各方面因素,是檢查表評價能否准確的關鍵。
德爾菲法的評價結果可以用表格、直觀圖或文字敘述等形式表示。通過德爾菲法的評價結果可以評價投資活動是否存在風險隱患、分辨投資活動是否存在異常狀態,便於風險管理者採取必要的措施,將風險隱患和異常狀態消除在萌芽狀態。但是,這種方法只能提供投資風險的大致狀況,無法提供存在風險隱患的原因。同時,這種方法需要大量的有關風險的統計數據,這些數據的真實性會影響到投資風險評價的效果。
採用決策樹法來評價投資風險,往往比其他評價方法更直觀、更清晰,便於投資管理人員思考和集體討論,因而是一種形象和有效的投資風險評價方法。

5、創業投資公司是否是金融企業

樓主,以下是我收集的相關資料,或許對你有所幫助! 創業投資的組織與管理形式 2004年04月23日15:48 證券時報 我國創業投資的組織形式與管理形式一直是業界關注的問題,本文作者從創業資本的基本形態和是否作為集合投資制度的法定組織形式兩方面來對創業投資的組織形式和管理形式加以分析,以求獲得對創業投資組織形式和管理形式較為客觀的認知。(全新優良投資工具,透視股市的智能波段王) 創業投資基金的法定組織形式 綜觀創業投資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創業資本的基本形態有兩類:一是集合投資形態即投資基金形態,二是非集合投資形態即非投資基金形態。在這里我們重點考察「集合投資形態」。這種形態不僅是創業投資基本形態的發展方向和創業投資大家族中的主流,而且採取私募型和封閉式。(獨家證券內參,365天資訊情報站……) 然而,投資基金只是集合投資資金的客觀存在形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它們作為獨立財產主體或獨立的經營主體所採取的組織形式和管理模式是不同的。目前,世界普遍實行的創業投資基金組織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按有限合夥法設立的創業投資有限合夥企業,另一種創投基金的法定組織形式是公司制。 有限合夥制的組織形式在美國創業投資界佔主導地位,其普遍實行的基本條件是:所在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體系均為平衡法體系,制定實行無限責任法和有限合夥法,委託代理信用制度完善,擁有大批具有較強風險控制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及專業投資管理人等。顯然,中國現階段還基本不具備這些條件,尤其我國的法律體系是大陸法系,強調投資主體的資格,至今還沒有無限責任法和有限合夥法,再加上中國本土的出資人特別注重對投資活動的決策權和控制權。 本人在對台灣創業投資事業進行考察時,曾專門咨詢台灣的同行,為什麼台灣很早學習美國,許多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負責人都曾長期在美國學習和工作,台灣的創業投資企業卻沒有照搬美國的有限合夥制而實行公司制?台灣同行的回答很簡單,因為台灣的《公司法》沿用的是中華民國的基本法律制度,雖幾經修改,但仍屬大陸法體系。然而,台灣在推行公司制過程中,善於巧妙地引入有限合夥制的某些有效的治理機制,而且很成功。譬如台灣創業投資以私募方式發起設立公司型基金,設置封閉期,大都委託專業投資顧問機構代理從事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投資經營活動,並實行委託代理費用制和投資凈收益分成的獎勵制等。 公司制是按照有限責任公司法或股份有限公司法,並採取私募方式設立的封閉型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制度安排的特點是:在股東與董事會、董事會與經理之間實行雙重委託———代理關系及相應的利益激勵和風險約束機制。從這個意義上講,目前在中國設立的本土創業投資企業中,由兩個以上投資者通過入股方式進行集合投資的,似乎有點象公司制的創業投資基金,然而由於國家缺乏相關的特別法律法規,在其募資方式、未設置封閉期及內部治理和運作機制等方面還沒有真正成為規范的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其制度安排缺乏核心運作機制即委託———代理和管理機構化的機制,其本質上仍屬於現行《公司法》所規定的加工貿易類企業,只不過從事的業務屬於投資類而已。 所以,我國現行《公司法》存在許多不適合並限制創業投資發展的規定,必須加以修改。 創投基金管理模式之探討 在討論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的時候,還涉及其管理模式。由於管理模式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決定其內部治理制度的差異。 一般地,公司型創業投資基金存在兩種不同的管理模式:一是自我管理型模式,二是委託管理型模式。 自我管理型模式即創業投資公司既設董事會,又設專業管理團隊,自行管理投資公司的資產及投資經營業務,並在公司內部實行授權經營的機制,即董事會行使法人財產所有權和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和監督權,被聘用的管理團隊即經營班子由董事會授權負責投資管理的日常活動。目前中國設立的本土創業投資企業普遍實行自我管理模式。它們均依照現行《公司法》設立並開展投資經營運作活動。這是由於中國創業投資業尚處於發展初期,相關法律制度缺位,投資經理人市場尚未形成,委託代理風險很大,對專業管理人市場聲譽機制的激勵和約束效力還遠不能充分發揮等,因此,為了吸引投資者投資入股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必須特別強調「投資者主權」的原則,盡管投資者作為股東並不完全熟悉創業投資業的特點。 經過幾年的實踐,「自我管理型」創業投資已暴露出許多先天的弊端:董事會控制權太大,管理團隊缺乏自主性和穩定性,由於出資人不甚懂得創業投資業務,在投資決策上存在盲目性,注重年度的短期投資回報,與項目投資長期性的創業投資基本特徵相悖,尤其是在激勵和約束方面缺乏一定的規范,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再加上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實收資本制和雙重征稅等。因此,為了創業投資企業的生存和為股東提供年度回報,管理團隊不得不去投資那些短期之內有效益的非創業投資業業務(包括證券投資及其他債權投資等),減少甚至放棄對高成長性創業企業的投資。這種由制度缺陷所造成的中國本土創業投資業的潛在危機,如不從根本上解決,將遲早會爆發的。 委託管理型模式。它的基本特徵是創業投資(基金)公司不設經營管理團隊,而是委託與之相獨立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負責投資經營管理,雙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委託經營管理協議,從而實現管理團隊的機構化,並通過量化業績報酬和管理費等使激勵和約束機制硬化。公司型創業投資基金委託管理運作機制的運作程序是:公司(基金)董事會委託獨立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負責項目的選擇、評估分析和提出投資建議書,報經公司(基金)董事會決策同意後,負責辦理項目投資的具體事項和投資後管理,然後再提出投資處置建議書,報由公司(基金)董事會決策。公司(基金)法人財產的投資和收益主體均是創業投資公司本身,而不是受託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台灣地區便是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實行委託管理模式的成功典範,它的經驗非常值得我們借鑒。目前在中國注冊設立的外資創業投資機構,幾乎都將投資基金設在境外,實行委託管理模式,同時在中國境內設立投資管理操作平台,由於它們擁有資源和管理機制的優勢,其競爭力很強,遠非中國本土創業投資企業可以相比。 這里還要補充說明一點,曾有一種說法,把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委託管理關系視同於金融信託關系。其實這是一種誤解。當我們深入對比研究美國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和台灣的公司制創業投資之後,便可徹底弄明白創業投資基金的委託管理是民法上所講的委託———代理關系,而不是《信託法》所講的「信託—受託」關系。因為在「信託—受託」關系中,財產所有權發生轉移,而在「委託—代理」關系中,財產所有權並沒有轉移,而僅僅轉移經營權,即創業投資基金只是將投資經營管理權轉移給獨立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 如果人為地將創業投資基金的委託代理制混同為信託制,並借口加強金融監管而反對推行創業投資基金的委託管理制,將會鑄成歷史的大錯,中國創業投資業大發展的希望也將成為泡影。(待續) (作者系深圳創業投資同業公會秘書長)

6、國有創投基金在未上市之前退出是否需要評估

根據《財政部、科技部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國家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將繼續開展引導基金資格申請受理。 據易碳家雜志了解,創業投資機構申請引導基金項目之前,需首先提交資格申請,由國家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請後根據《暫行辦法》申請企業進行資格審查,並公布資格審查結果。審查通過的創業投資機構,方可申請2013年度國家引導基金各類項目。企業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報送至市科技創新委高新技術產業化處。

7、創投公司是怎樣進行融資的?

市場上存在多種融資方式,創業者需要先對多種融資方式進行初步了解,判斷企業適合哪種融資方式。目前,創業者較為青睞的融資方式是銀行貸款和尋找風險投資機構,當然除這兩項融資方式外還會有其他融資方式,例如重新回歸市場的典當貸款、不動產抵押等。

首先,較多創業者會選擇合夥入股的方式。團隊創業與個人創業相比,團隊創業存在部分優勢,可以充分發揮人才作用,有利於對各種資源的利用與整合。合夥創業需要注意的是,創業者要事先確定章程、明晰投資份額,在確認投資合夥經營前,提前確定團隊成員的投資份額,避免往後因投資份事項引起不必要的爭執;團隊成員加強信息溝通,避免後期因信息不流暢產生誤解。

其次,銀行貸款和典當貸款。銀行貸款是創業者在資金籌措不足情況下,首先想到的融資方式,目前銀行正不斷擴大對個人創業的信貸支持力度,貸款種類也逐漸增多,創業者可視情況選擇。相比銀行貸款,典當貸款具有銀行貸款無法相比的優勢,典當行只注重典當物品的價值,對顧客的信譽要求不高。相比銀行貸款手速繁瑣、審批時間久,典當貸款十分便捷,創業者甚至可以即刻提取資金。

再者,投融資平台。與傳統找融資機構的方式相比,投融資平台是當前時代創業者選擇較多的一種方式。在投資人與創業者中間起到媒介過橋梁的作用就是投融資平台,主要優點在於,創業者與投資人在此可直接進行項目投遞與信息反饋。有些投融資平台將幫助創業者匹配合適的投資人,甚至建立相應的交友圈,減少創業者和投資人在尋找對方時所耗費的精力。

8、創投閑置資金如何運作——論中國創業投資十大問題之四

譬如,台灣地區規定投資人對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承諾出資額一般在三年內分三期到位,根本不允許也不存在資金閑置。由於中國本土創業投資公司是依照現行《公司法》對加工貿易類企業出資方式的要求注冊設立的,公司出資額必須一次全部到位,出資人即股東要求公司必須每年提供滿意的回報,而對項目投資尤其是對中小科技創業企業進行投資,別說當年甚至幾年之內不僅不可能通過退出獲得增值收益,而且很少獲取分紅收益。如果創業投資公司將暫時投不出去的大量資金存放在銀行閑置起來,短期內非但不可能回報股東,而且連公司生存都有問題。因此,中國本土不少創業投資機構自成立之日起,就從中國的現實出發,在堅持投資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的原則前提下,靈活採取多種方式,穩妥地開展閑置資金運作,並獲得了年度較好收益,從而不僅解決了公司的生存問題,還給股東提供了一定的投資回報。坦誠地講,這些創業投資公司的經營管理團隊並非情願去做這些事,而實在是為客觀實際所逼迫的無奈之舉:(1)股東對年度回報要求的剛性化,給公司經營管理團隊的年度經營造成巨大的壓力,這是第一個不情願;(2)投資具有高增值潛力的項目一般周期長,風險大,需要下大力氣去精心挑選和評估項目及控制投資風險,並且還要想方設法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增值服務,才能培育其成長壯大,也只有在其成熟之後通過IPO或協議轉讓等出售所持有的股權,才能在收回投資的同時獲得高增值收益;如果一旦投資失敗,就會血本無歸。創業投資公司的經營管理團隊是兩付重擔子一肩挑,既要全力保證當年收益,又要投資管理逐年增多的長期項目,在這種身處兩難境地之中,難免顧此失彼,這是第二個不情願;(3)中國創業投資公司所遇到這一新矛盾和新問題,恰恰反映了中國創業投資環境還很不完善,現行《公司法》的許多規定很不適應創業投資的特徵,不僅應當加以修改,而且還應當制定適合創業投資特徵的特別法規,即真正實行與國際通行做法相接軌的創業投資基金委託管理製法規,並通過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構築創業投資暢通的退出渠道,從根本上解決這一根本制度缺陷所造成的矛盾和問題,將創業投資機構的價值趨向引導到以追求長期投資高增值收益為目標的軌道上來。
此外,從另一側面也可以看出中國現行創業投資制度安排的弊端所在。近年來,外資創業投資大舉進入中國,不僅單個項目投資額大,而且投資總量大大超過中國本土創業投資。據北京zerozip清科公司創業投資研究中心調查,2001年度中國從事創業投資的實際投資總額為4.18億美元,其中外商單獨投資佔50%,內資佔48%,中外合資佔2%。到了2002年度,實際投資總額增加為9.9億美元,其中外資佔80%,內資只佔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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