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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售房价格备案政策

发布时间: 2022-01-28 05:24:56

1、合肥市发改委房屋备案价如何查询?

可以在电脑上打开合肥市发改委的官方网站进行查看。在其网站首页点击价格管理,选择商品住房明码标价查询。然后输入需要查询的楼盘名称即可看到对应的备案价格。具体的以WIN10操作系统为例,查看方法如下:

1、在电脑的百度上输入合肥市发改委,找到其官方网站以后点击进入。

2、页面跳转以后及你如到合肥市发改委官方网站,点击上方的价格管理进入。

3、此时在出现的价格管理界面中点击商品住房明码标价查询按钮。

4、页面跳转以后在出现的楼盘价格查询界面中输入被查询的楼盘并点击查询按钮。

5、此时可以看到该楼盘备案的不同楼号的具体价格,点击需要的楼号进入。

6、页面跳转以后进入到该楼盘具体的楼号,在该页面中可以看到对应房屋的备案价格信息。

2、合肥房地产新政全文发布!二手房限购区域确定!

刚刚,

合肥市发布房地产“新政八条”,

涵盖学位制、

二手住房限购、

热点楼盘“摇号 限售”

等八个方面。

新政自2021年4月6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针对当前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积极落实城市主体责任,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主要特点是,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在严格执行现有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基础上,突出民生属性、突出精准调控、突出综合施策,多举措满足群众居住需求。

《通知》主要内容有8条:稳定增加居住用地供应、实行市区学区内成套住房入学年限政策、深化住房限购措施、实行市区热点楼盘“摇号 限售”政策、从严调控商品住房价格、加强住房贷款审慎管理、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房地产市场乱象。

二、保持居住用地市场供应稳定的主要措施

一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发布2021年度居住用地供应计划,加大市区居住用地供应,保障市场稳定。

二是加大居住用地信息公开,按季度公开存量居住用地信息,引导市场预期。

三是加大存量居住用地开竣工履约监管,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严格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市区学区内成套住房入学年限政策的主要内容

在执行我市现行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基础上,自2021年新入学起,实行同一套住房,6年内只能享有学区内小学1个学位,3年内只能享有学区内初中1个学位,多胞胎、二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除外。

四、二手住房限购政策的主要内容

为精准打击部分区域二手住房和学区房炒作行为,在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6〕4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收紧我市部分区域二手住房限购政策,即暂停市区范围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滨湖新区、政务文化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区域指定学校的学区范围内购买二手住房。其中,学区范围以2020年教育主管部门学区划分方案为准,后期学区划分若有调整,则限购范围对应调整。

根据房地产市场交易监测情况,对出现异常交易的区域适时调整二手住房限购范围。调整范围由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外公布。

五、法人、非法人组织购买住房政策的主要内容

针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参与购买热点商品住房项目增多的现象,在借鉴外地调控经验的基础上,《通知》明确,在市区范围内暂停向法人、非法人组织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经批准的人才公寓、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除外)。

六、“法拍房”限购政策的主要内容

由于当前我市“法拍房”未纳入限购范围,近期少数外地户籍购房者通过法拍规避限购查询,造成部分“法拍房”成交价格不断走高,少数“法拍房”甚至远高于市场价成交,误导市场预期。为封堵政策漏洞,《通知》明确,对市区范围内通过司法拍卖或招投标中心公开拍卖方式取得商品住房的,均应当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

七、在途交易处理的主要措施

在途交易符合以下情形的,按原限购政策执行:

1.2021年4月5日(含当日)前已通过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存量房网签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2021年4月5日(含当日)前已签订认购协议并能提供定金或购房款转账有效凭证的(不含现金支付)。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住房转让的,法律文书裁决日期在2021年4月5日(含当日)前的。

3.2021年4月5日(含当日)前,已进入司法拍卖竞价环节的。

八、市区热点楼盘“摇号 限售”政策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杜绝炒卖房号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通知》明确,加强房源信息公开监督,自2021年4月6日起,登记购房人数与可售房源数之比大于(含等于)1.5的热点楼盘,均应实行摇号销售,由开发企业委托公证机构予以公证。公证摇号销售商品住房时,开发企业应提供不低于30%比例的房源用于刚需购房。摇号所购房源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实行摇号选房:第一步,进行选房资格摇号。首先由刚需购房人进行选房资格摇号,再由普通购房人进行选房资格摇号,刚需购房人在本类别选房资格摇号未中的,可参与普通购房人选房资格摇号。第二步,进行选房顺序摇号。由获得选房资格的购房人统一进行选房顺序摇号,按顺序依次选房。登记购房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须保持一致,不得变更。具体摇号办法另行规定。

刚需购房人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登记购房人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二)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在意向登记之日前无住房转让记录的;(三)登记购房之日前3年内拥有市区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四)登记购房人登记购房之日时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九、从严调控商品住房价格的主要措施

一是强化房价地价联动机制,严格“限房价”。新取得的居住用地,实行住房项目均价控制,平均备案价格不得突破土地出让前预测均价。

二是从严控制楼幢计价面积,未列入容积率计算的地下部分不得作为住房面积对外销售,不再纳入商品住房价格备案范围。

三是合理确定楼层差价,同一幢楼的同一套型价差幅度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

十、住房贷款审慎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经营用途贷款合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39号)要求,加强个人住房贷款首付资金来源、最低首付比、偿债收入比、贷款资质的审查,严肃查处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行为。

二是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注册地在合肥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分档管理,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不得超过《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20〕322号)规定的各档上限。已超上限的金融机构,分别制定调整方案,在过渡期内逐步向管理要求边际收敛(后期若有具体实施细则出台的,从其规定)。

十一、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力度的主要措施

目前,我市是全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中央财政支持租赁住房建设、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城市,截至2020年底,已建成保障性租赁住房近17万套。市委、市政府对租赁住房建设高度重视,采取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措施,着力落实租购并举制度,增加租赁住房供给,千方百计保障群众住有所居。2021年,力争再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2万套(间)以上,努力解决好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问题。

十二、严厉打击市场违规行为的主要措施

一是对市区范围内登记人数与可售房源数之比大于(含等于)1.5的住房项目,实行摇号销售,从源头上堵塞价外加价行为;

二是实施举报查处制,公布举报电话,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

三是强化部门联动执法,形成工作合力。2021年1月22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切实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告》。市相关部门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通告》精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号头费、茶水费、捆绑销售等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加大对房地产中介行业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公安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加大对通过网络、自媒体等煽动房价上涨、渲染市场恐慌情绪、哄抬房价、炒作市场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有关部门将继续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若发现不良苗头,会及时跟进出台相应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3、签了购房合同,价格低于备案价,开发商说改备案。有问题吗?

那是因为这样的,开发商在做预售时报的价格的时候 比如是一平米7000, 但是到做活动的时候给你打折完后低于7000的10%,这种情况下要备案就备不了
我不知道你那个地方是不是网签的,正常网签的话 只要输入价格低于预售价格的10% 系统是不会让你提交的,合同也是打印不出来的,
但是你这种情况的话,合同都给你的还怎么修改,要修改的话也要把原来的合同带回去销毁,然后再给你重新签一份。
还有楼上的,你那个是备什么案 需要备1-2个月,我们每次备案最多不超过一周

4、咨询外地人在合肥买房的政策?谢谢

好评率:100%某合肥外地购房者提供了纳税证明并经过查询后也拿到了自己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二手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合肥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全面贯彻国家调控政策精神(一)住房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即是经济问题更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强化市场监管,建立约谈和检查制度,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二、科学调控住房需求(二)实行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市属各金融单位,坚决执行和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在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下,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对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及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凡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房产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执行关于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要积极研究有针对性措施,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三)遏制投机性购房。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本地和外地居民家庭暂时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房(四)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居民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公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税务部门要会同房产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稽查。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五)增加居民用地有供给。国土资源部门要适度增加居民用地总供应总量。依法加快处治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有限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牌挂政策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控制居民用地出让按价格非理性上涨。(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有限保证供应。规划房产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商品房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税土地出让合同。四、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力度(七)进一步降低廉租住房准入门槛。降低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适时提高补贴标准,扩大廉租住房有效保障面,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和相关制度,大力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收优惠等政策。给予各区开发区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贴,出台《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八)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切实解决其他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计划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国有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五、加强市场监督(九)加大房地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地产销售不得分层分单位预售商品住房。凡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的销售房源。建立商品房销售现场的日常筹备与现场检查现结合的机制,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房地产开发单位在获得预售许可证前变相收取资金,加强预售商品住房退房及合同备案信息变更管理工作。全面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加强预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质量管理,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强化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机制。继续完善存量房资金托管体系,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房地产经济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阴阳合同违规交易等行为。(十)严格执行商品房价格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住房前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商品销售价格备案“一房一价”,未经备案的商品住房不予销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价格对外销售说品住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商品住房区位、容积率和建设水平合理限定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的浮动空间。为防止房地产开发单位虚报价格、低开高走,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向下浮动范围最低不得超过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的5%;超过5%的,应当重新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十一)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房产部门要及时公布商品房市场的供应和销售情况;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根据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和施工时序,提前公布今后一段时间市场的供应量。统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研究发布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十二)加强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本实施意见有效期一年。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政策出台,按照新政策执行。合肥购房入户政策现在合肥为了吸引外地人来合肥购房,退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措施,包括购房落户政策。2008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新的购房入户政策,但此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已办理房地产权证,但未申报户口的,按原购房办理户口迁移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外地人凡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下同)面积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并实际居住生活,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下同)的子女,在我市落户,购房一方的父母可同时在我市落户;购买面积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90平方米以下,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在我市落户,此户口落户后不得再申请购房人父母户口迁入;购买面积60平方米以下,允许其本人、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等3人在我市落户,此户口落户后不得再申请购房人父母和子女户口迁入。具有本市区常住户口的居民购房迁移户口的,可同时迁移购房者本人、配偶和已在户内的子女,购房一方的父母(可不受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限制)需在我市落户的,可申请迁入(含市区外迁入),户内已有一方父母的,不得迁入另一方父母。房产共有入户须协商二人以上共有房,须经共有人协商一致,出具协议书,申报其中一人及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亲属在我市落户。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住房户内户口迁出后,方可办理房地产权证;公安机关凭房地产权证等相关证明,办理新房主购房迁移户口手续。

5、房产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怎么处理

你说的应该是商品房的销售价格高于物价局备案的价格对吧?我们市是这样的,房产销售的价格以整幢楼的所有价格代数和为0,如果高于物价局的备案价格的话,那么,就要给予相应的处罚,但开发商的每个价格,你很难完全掌握,现在还要求商品房价格进行一价清和公示,如果你能全部掌握,也是可以算出来的。但通常开发商的实际成交价需要在账务和房产局备案合同上可查。
因此,需要打12358向物价局进行举报,将一些明显高于备案价的情况告诉物价执法部门。

6、合肥发布房地产八条新规,这些新的规定是否会影响房地产行业?

2021年4月6日,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的发展,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合肥市发布了房地产的八条新规,这些新的规定肯定会给房地产行业带来一定的影响。

首先,稳定增加居民用地供应。这一政策可以保障商品房的供应,每个人都有机会买到房子,没有必要形成抢房子的心理,同时杜绝花高价购买房屋。

其次,实行市区学区的成套住房入学年限政策。这条新规规定同一套住房在六年内只能享受学区内小学一个学位,三年内只能享有学区内初中一个学位。这一政策的出台,严厉打击了学区房炒作的现象。这些年,学区房一直处于过热的状态,主要原因不是因为需求,而是由于炒房,这一政策可以有助于学区房的降温。同时,这个政策规定多胞胎、二孩等符合法律法规情形的除外,这也满足了许多二孩家庭、多胞胎家庭的学区房需求。

第三,深化住房限购措施。这条政策暂停市区范围内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新区、开发区购房,暂停企业购房资格,同时,将近日比较热的法拍房也纳入限购政策。这条规定可以真正的确保房地产的稳定,减少炒房现象,增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意识。

第四,实行市区热点楼盘“摇号加限售”政策。对于客房比超过一米五的将实施摇号政策,摇号所购房源在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今年许多地方的房地产政策都采用了摇号的方法,这一方法可以达到现售的效果,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也会使,炒房热度下降。

第五,从严调控商品住房价格。商品房备案价格不得突破土地出让前的预测均价,同一栋楼的同一套行价差幅度原则上控制在10%之内。这一政策可以严格控制商品房的价格,让炒房利润减少,也就可以减少炒房的吸引力,促进房地产的健康发展。

第六,加强住房贷款审慎管理。这一政策可以严格把控房屋的交易,同时也可以加强炒房人的资金管理,保障房地产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第七,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力度。这一政策可以改善大家的传统观念,没有必要非得购买商品房,完全可以用租赁住房代替购买住房。这样可以缓解居民的经济压力,解决年轻人的住房问题。

第八,严厉打击各种房地产市场乱象,这一政策可以保障房地产健康有序的发展,杜绝炒房现象。

7、限制房价后,开发商通过4种途径加价售房

为了防止开发商肆意加价,有些城市对房价实行备案政策,即开发商要将准备预售的房源按照一房一价进行价格备案,而且在一段时间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不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些开发商就变相进行涨价,目前市场上变相涨价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提高首付,多出加价部分不写入合同,不给开正式发票;

2)搭车销售并做高价格,把车库与房子捆绑销售,车库价格奇高;

3)内部销售,房子以非常便宜的价格卖给内部职工,然后职工再加价对外销售;

4)卖精装修房子,把装修款做高。

等等不一而足。这些都是开发商规避政府限价的手段。提醒购房者,要是遇到开发商变相涨价,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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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5-1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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