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检察网
1、检察院案件进展可以网上查吗
可以的。
在人民检察院网站案件信息查询系统。该系统是检察院在网上开设的案件信息查询平台,可以为诉讼参与各方(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等)提供案件最新办理情况的实时查询功能,提高办案透明度,扩大群众知情权。
一、刑事案件查询网上查询可以吗?
公安立案查询是可以在网上进行查询的,但是必须是有相关授权的办案民警才可以查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1、在公安部门或者检察院可以查到,但是必须是对有相关授权的办案民警才可以查询。
2、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刑事案件只有公安局内网可以查询。对于网上通缉的案犯,可以网上查询。通缉令、悬赏通告应当广泛张贴,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发布。
二、刑事案件怎么查看案件进展?
刑事案件,个人无法查看案件进展。如果想了解案件的进程,方法如下:
1、委托律师,部分地区开通有律师网上查询通道,律师通过专业资格认证,可在网上查询该案件进展情况;
2、自行与公安、检察院、法院承办人员联系,了解案件进展,但是一般次途径相对较委托律师可行性稍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对于网上通缉的案犯,可以网上查询。在公安部门或者检察院可以查到,但是必须是对有相关授权的办案民警才可以查询。
其实在我国的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中,无论是我国的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此时都是有案件公开的规定的,只是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中,公开的范围和内容都是不一样的,就比如说在刑事案件处理阶段中,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起诉书是不公开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主动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12309中国检察网”,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在该平台办理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
2、检察院网上阅卷流程
为更好保障律师权利,方便律师阅卷,熟悉掌握、运用网上阅卷流程,现将互联网阅卷、异地阅卷流程指引进行发布,除以下15类案件不支持互联网阅卷外,其余案件均可支持互联网阅卷、异地阅卷,希望律师朋友们收藏使用。1、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3、同案犯在逃或者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4、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5、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后移送起诉的案件;
6、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7、含有政治类敏感信息的案件;
8、涉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9、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10、涉邪教组织案件;
11、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类案件;
12、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13、犯罪嫌疑人国籍为外国籍或无国籍的案件;
14、中央政法单位督办、交办的案件;
15、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危害国家政治安全或者社会稳定,可能引发负面舆情,可能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不宜提供互联网阅卷的案件。
互联网阅卷操作指引
异地阅卷流程参考
第一步 、上传阅卷申请材料
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向办案单位提出阅卷申请,并上传阅卷申请材料(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委托人关系证明)。
第二步、选择异地阅卷单位
审核通过后,我们会与您取得联系。请您向我们提供您选择的异地阅卷单位,以便我们确认当地可以配合进行异地阅卷。
第三步、等待通知,领取光盘
剩下的就交给我们!您只需要等待阅卷单位通知并携带律师执业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在约定时间领取电子卷宗光盘就可以啦!一般办案单位受理登记五个工作日内发送至阅卷单位,当天阅卷单位会联系通知拿取电子卷宗光盘,您领取光盘后记得向办案单位询问电子光盘密码哦!
3、检察院办的督察案件如何在网上查询
可以在人民检察院网站查看案件信息查询系统。
打开浏览器,输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点击进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主界面。可以利用主界面的搜索引擎进行法律文书的搜索,点击进入即可查看。也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主界面按省份不同查找。
该系统是检察院在网上开设的案件信息查询平台,可以为诉讼参与各方,提供案件最新办理情况的实时查询功能,提高办案透明度,扩大群众知情权。
4、怎么在网上查询检察院案子
在很多人民检察院网站都有案件信息查询系统。该系统是检察院在网上开设的案件信息查询平台,可以为诉讼参与各方(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等)提供案件最新办理情况的实时查询功能,提高办案透明度,扩大群众知情权。
以下是部分检察院网站案件信息查询系统的查询须知:
一、可供查询的案件范围
1、检察院自侦部门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2、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办理的批捕、起诉案件。
3、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科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4、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办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二、有权查询案件信息的人员
1、刑事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至六款规定)
2、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九条规定)
3、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经检察院批准同意后可以进行查询。
三、可供查询的案件信息内容
1、刑事案件:当事人、立案、强制措施、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判决、抗诉等依法可公开信息。
2、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案由、受案、立案、审结等依法可公开信息。
3、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当事人、案由、受案、立案、审结等依法可公开的信息。
四、操作指南
第一步:办理身份确认手续。查询人在查询前请先带备本人身份证、律师证、授权委托书或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与当事人关系证明等材料到我院案件管理中心办理身份确认手续,同一案件只需办理一次身份确认手续。
第二步:获取查询密码。我院案件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核实查询人的身份后,会交给查询人一个查询密码,凭此密码在本系统或大厅查询系统中可以多次查询。
第三步:凭密码登录查询。查询人登录本系统后填写被查询人姓名,输入查询密码,点击“确认”后,系统即会自动弹出案件查询信息列表,显示所查询案件相关信息。
第四步:提出意见。查询人在查看案件相关信息后,如有不明事项需要咨询的,或有意见、建议的,请在表格“查询人留言栏”里写明,检察院工作人员会及时给予回复。
5、检查院案件公开网对于一个案件公开多久?
七个工作日。截止2022年11月28日,在检察院中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12309中国检察网”,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在该平台办理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
6、纪委或者是检察院网址怎么找
用搜索器啊。网络就可以搜啊。
7、案件如何网上查询
刑事案件在互联网上不能查询,属于保密范围,只有公安局内网可以查询,对于网上通缉的案犯,可以网上查询。具体如下:
1、委托律师,部分地区开通有律师网上查询通道,律师通过专业资格认证,可在网上查询该案件进展情况;
2、自行与公安、检察院、法院承办人员联系,了解案件进展,但是一般次途径相对较委托律师可行性稍差。
3、在公安部门或者检察院可以查到,但是必须是对有相关授权的办案民警才可以查询。
4、对于网上通缉的案犯,可以网上查询。在公安部门或者检察院可以查到,但是必须是对有相关授权的办案民警才可以查询。
注意事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1、通缉令、悬赏通告应当广泛张贴,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发布。
2、刑事案件,个人无法查看案件进展。
8、怎么查检察院的起诉书
检察院起诉书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进行查看,其具体流程如下:1、打开浏览器,输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并点击进入;2、利用主界面的搜索引擎进行法律文书的搜索;3、找到要搜索的内容,点击进入即可查看。检察院起诉书还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按不同省份进行查找。
2.法院如何审查起诉书
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以后,指定审判员书面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是否明确;
3、起诉书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证据种类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2.起诉书有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以后,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而且各种材料齐全,同时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对于下列情况应分别处理:
1、对于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
2、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3对于因证据不足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9、检察院的案子需要排队吗
不用。
检察院咨询法律问题、反映案件情况或者预约需要办理的诉讼业务,不用排队等候,一键提交诉求,即可顺利获得检察服务。
推出案件程序性信息主动告知业务,律师、诉讼代理人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或“智慧昆检”手机端远程注册、申请进行身份核验,通过后由检察机关绑定代理信息,就可以在手机上接收到检察机关主动推送的案件节点信息,实时了解案件进程,无需再到检察机关现场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