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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阳区检察院张扬

发布时间: 2020-10-01 23:22:57

1、骗进北部湾传销怎么办

醒悟传销是骗局,下线讨要69800元“投资款”。见“老总”不给钱,下线当即实施非法拘禁。昨日,记者获悉,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等6人认罪悔过态度良好,不符合逮捕条件,遂对他们作出了不批捕决定。
去年8月,朱某交了69800元加入传销,今年11月,他和其他传销人员均醒悟传销是骗人的,遂联系上线“老总”陈某、喻某等人索要回家“路费”。11月11日,陈某等人赶往庐阳区某小区商谈此事,可见面后,朱某等人提出让他们退还69800元“投资款”。
期间,他们强行搜走陈某等人的手机、钱包等随身物品,并恐吓、威胁他们“不退还‘投资款’就不让他们离开”。
次日凌晨2时许,下线刘某等人将陈某转移至高新区某小区,并严加看管。11月13日16时许,朱某等人将陈某送至派出所处理。次日,朱某、刘某等6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拘

2、夫妻倒卖学生信息被抓了吗?

学生姓名、所在班级、家长姓名、家长联系方式……覆盖合肥多所中小学、2万余条内容详细的学生信息,被以9000元的“打包价”卖给培训机构,用于开展招生业务。今天,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据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梁某与丈夫共同经营安徽旭强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短信群发业务。

2017年1月前后的一天,梁某从他人处购买2万余条包含学生姓名、所在班级、家长姓名、家长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备在经营短信业务过程中提供给客户使用。同年4月,经营合肥文新学堂的被告人冯某通过电话联系梁某,洽谈短信群发业务,洽谈中得知梁某处有2万多条公民个人信息,遂与梁某商议后确定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购买,同时购买10万条短信群发业务。

据梁某称,这些信息是来源于公司的一个“客人”,对方介绍说有信息资源,于是梁某就购买了对方的信息。后来,得知冯某招生需要这些信息,她俩就对接上了。

2017年4月17日,梁某按照约定将公民个人信息贩卖给冯某,相关信息包括多所合肥市中小学的学生姓名、所在班级、家长姓名、家长联系方式等内容。

冯某称,梁某是用U盘将学生个人信息拷贝进她的电脑,再用微信发送到她的手机上。这些信息被用于群发短信,发送给中小学生的家长,短信的内容是关于培训课程咨询事宜。

此案中,还有一名被告人黄某在积米思教育培训机构从事教育培训工作,与冯某系培训机构的旧同事。两人为了各自培训学校的宣传和生源,约定信息共享即互相间以非法交换的方式,将各自掌握的学生和家长的个人信息分享给对方。

冯某从梁某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将其中滨湖寿春中学、42中、50中、红星路小学、南门小学、六安路小学等学校的学生信息,共计15236条非法交换给黄某,黄某将其持有的从他人处获取的合肥市45中、48中的学生信息,共计3836条非法交换给冯某,各自将信息用于培训宣传,扩大生源使用。

2017年5月11日,民警在积米思教育培训机构走访时,发现黄某电脑内有数万条公民个人信息,遂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黄某如实供述了其将从他人处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交换给冯某的事实。之后,冯某、梁某先后至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冯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向他人出售或者以交换的方式向他人提供,被告人黄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以交换的方式向他人提供,均属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等待夫妻俩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3、以案说法:如何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

网页链接

点击: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看:贺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对于贺某行为的认识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1】第一种意见是,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上发布虚假招生信息,

骗取罗某的信任,诈骗42000元,构成诈骗罪;

【2】第二种意见是,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上发布虚假招生信息,

骗取罗某的信任,骗取钱财,构成诈骗罪。但实际诈骗数额为20000元;

【3】 第三种意见是,贺某为赚取中介费,为罗某联系学生入学,

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

后将他人返还的20000元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4】第四种意见是,贺某为赚取中介费,

在为罗某联系学生入学过程中有一定的欺诈手段,

并因此发生经济纠纷,但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仅系民事欺诈行为。

4、就读学生信息有多不值钱?

据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梁某与丈夫共同经营安徽旭强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短信群发业务。2017年元月份前后的一天,梁某从他人处购买2万余条包含学生姓名、所在班级、家长姓名、家长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备在经营短信业务过程中提供给客户使用。同年4月,经营合肥文新学堂的被告人冯某通过电话联系梁某,洽谈短信群发业务,洽谈中得知梁某处有2万多条公民个人信息,遂与梁某商议后确定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购买,同时购买10万条短信群发业务。

据梁某称,这些信息是来源于公司的一个“客人”,对方介绍说有信息资源,于是梁某就购买了对方的信息。后来,得知冯某招生需要这些信息,她俩就对接上了。

同年4月17日,梁某按照约定将公民个人信息贩卖给冯某,相关信息包括滨湖寿春中学、38中、45中、42中、50中、红星路小学、南门小学、六安路小学等多所合肥市中小学的学生姓名、所在班级、家长姓名、家长联系方式等内容。

冯某称,梁某是用U盘将学生个人信息拷入她的电脑,再用微信发送到她的手机上。这些信息被用于群发短信,发送给中小学生的家长,短信的内容是关于培训课程咨询事宜。

该案中还有一名被告人黄某在积米思教育培训机构从事教育培训工作,与冯某系培训机构的旧同事。两人为了各自培训学校的宣传和生源,约定信息共享即互相间以非法交换的方式将各自掌握的学生和家长的个人信息分享给对方。冯某从梁某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将其中滨湖寿春中学、42中、50中、红星路小学、南门小学、六安路小学等学校的学生信息,共计15236条非法交换给黄某,黄某将其持有的从他人处获取的合肥市45中、48中的学生信息,共计3836条非法交换给冯某,各自将信息用于培训宣传,扩大生源使用。

5月11日,民警在积米思教育培训机构走访时,发现黄某电脑内有数万条公民个人信息,遂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黄某如实供述了其将从他人处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交换给冯某的事实。之后,冯某、梁某先后至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冯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向他人出售或者以交换的方式向他人提供,被告人黄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以交换的方式向他人提供,均属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合肥市庐阳区事业单位待遇怎么样?

你好, 合肥市庐阳区事业单位待遇怎么样 详见: http://t.cn/zW2RDUg 招聘人员一律不入事业编制,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按合同约定执行。其中,区卫生局所属公共卫生单位招聘人员执行所在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待遇;区重点局招聘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总额8?10万(含各类补助及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区法院、区检察院招聘人员执行所在单位公开招聘编外聘用人员待遇;其他单位招聘人员工资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工资待遇执行(保险及其他待遇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6、合肥庐阳区检察院行政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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